黄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议事质量与效率,保障和规范理事会各项工作的合规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黄山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若干名理事组成,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应当根据《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理事会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理事会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业规章制度、道德规范;
(五)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规则;
(六)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七)听取专门、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八)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可以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十)决定、修订重大业务指导意见和规范;
(十一)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重大的资产购置、管理和处置方案;
(十二)《黄山市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参加理事会参与审议本会有关事项;
(三)提议制定或修改本会的规章制度;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享有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规则及理事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决议;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并支持其他理事的工作;
(四)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为个人或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
(五)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工作;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延期或提前举行,也可采用网络通讯方式召开。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及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与理事会议题有关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律师代表,经会长邀请或允许也可列席会议;
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受邀或经会长同意,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依据协会相关规则,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理事会由秘书处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应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请假。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秘书处应当将与议题有关的材料发送全体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理事出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需要审议的各项议题;
(三)议题提起人就该议题进行介绍或说明;
(四)理事就各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五)主持人主持对议题进行表决并宣布结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
(二)出席、缺席理事的姓名以及缺席事由;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讨论或通报事项的内容。
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决议结果持不同意见的理事可同时签署个人意见。
第十三条 经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增补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理事会会议所作其他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方式。必要时,理事会可以采取网络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以此方式表决的应当作好工作记录,保留相关凭证,经参会人员确认后交秘书处存档。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重要事项应形成决议、决定。秘书处负责起草会议决议、决定,由会长签发。必要时,以本会名义下发本会有关机构或全体会员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本规则修改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安徽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