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实习质量,根据《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黄山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黄山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 (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和《黄山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定》。
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户籍应当在黄山市辖区内,本省其他市县或外省符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条件的,如愿到黄山市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必须将本人户口迁入黄山市辖区内或办理黄山市辖区内流动人口暂住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个人档案材料应当存放在黄山市及各区县相关部门,否则不予受理。
三、符合条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时,必须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报市律师协会同意后,方可告知申请实习人员认真准备相关实习材料。每名指导老师每个年度只能带1-2名申请实习人员,超过2名以上的市律师协会不予受理。
四、律师事务所在上报实习律师申报材料时,应当到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地或原工作单位调查核实人关情况,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同意接收。对律师事务所不认真履行审查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将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给予处罚。
五、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告之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六、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履行《实习协议》,时时处处按书面承诺严格要求自己。
七、实习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业务知识及《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行、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八、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规定,严禁到其他单位或公司做兼职工作,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九、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实习证非故意损坏的,应向市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交回原实习证。
十、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市律师协会。
十一、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要按照省律师协会的有关通知要求,积极参加集中培训,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费用按照省律师协会规定执行。
十二、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严禁以律师名义(纸质委托函、代理函及电子签章函上要以实习律师身份)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严禁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严禁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十三、实习期间,实习人员违反《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条款的,律师事务所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中止实习,中止实习的上报市律师协会,并将实习证交市律师协会。
十四、实习指导律师要加强对实习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从严要求所带实习人员,要言传身教,发现实习人员有不良倾向苗头和问题的应及时批评教育指正。
十五、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提出书面考核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向市律师协会递交书面考核申请报告,同时实习人员要按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相关考核材料。
十六、根据对实习人员提供的考核材料审查情况,由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的实习考核小组实地组织面试,面试主要考核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等情况。
十七、对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五天,在公示期内如接到举报应立即调查核实,并视情做出处理。
十八、实习人员考核合格后,在正式领取律师执业证前,由市律师协会集中组织考核合格实习人员进行宣誓。
十九、本规定从二0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