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律师协会章程
(2022年3月11日黄山市第六次律师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黄山市律师协会作用,促进黄山市律师行业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黄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黄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黄山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本会英文名称HUANGSHAN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HSLA。本会住所设在黄山市屯溪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黄山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本会接受黄山市民政局的登记管理。
本会接受安徽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黄山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黄山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专业知识,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
(二)宣传律师制度,促进律师事业发展;
(三)负责对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开拓律师业务领域;
(四)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研讨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经验,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五)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关于法制建设方面的建议;
(七)增进同国内外律师界的联系,增进友好往来;
(八)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
(九)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性活动;
(十二)办理安徽省律师协会、黄山市司法局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在黄山市执业的律师均为本会个人会员,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讨和经验交流等业务活动;
(四)使用本会的业务图书、资料,享受本会的福利、救助和有关保障;
(五)监督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会的声誉;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和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照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讨和经验交流等业务活动;
(三)使用本会的业务图书、资料,享受本会的福利、救助和有关保障;
(四)监督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教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会的声誉;
(三)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五)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
(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代收个人会员会费;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的,本会应当视情节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个人会员是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组织的,本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黄山市律师代表大会,黄山市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 审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若干名理事组成,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必要时,经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可增补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理事会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照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部署本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副会长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负责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和主持,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决策。会长办公会至少每月举行一次,本会监事长、秘书长等应当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十九条 本会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有权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本章程及理事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有权监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履行职责的情况,检查本会财务报告,监督会费收缴使用情况。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举行,所作决议须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
秘书长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联络与协调工作,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定期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律师行业规划、业务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门、专业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具体人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社会捐赠;
(四) 会员赞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费,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由本会统一收取和按级分配使用管理。本会应当从会费中安排党的建设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黄山市律师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黄山市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黄山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黄山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并报黄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黄山市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黄山市司法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黄山市司法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黄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黄山市司法局和黄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可以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