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律师协会会长月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黄山市律师行业自身建设,提升市律师行业协会行业自治能力,根据市司法局主要领导要求,建立黄山市律师协会会长月例会制度。
第二条 会长月例会原则上每月第四周的周五下午进行,遇到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统筹确定。
第三条 会长月例会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分管领导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会。
第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会长月例会可与律师行业党委会议、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套开。
第五条 会长月例会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六条 会长月例会工作职责是:总结本月协会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谋划部署下月协会重点工作。
第七条 会长月例会工作流程是:各位参会副会长、秘书长汇报本月工作开展情况,下月工作计划。会长对本月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进行部署。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分管领导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对月例会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参会人员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第九条 参加、列席会长月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会议涉及的秘密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由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会长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