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议事质量与效率,保障和规范常务理事会各项工作的合规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黄山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理事会由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照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部署本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应当根据《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理事会选出新的常务理事会为止。
常务理事会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常务理事会职责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审议本会预算外一般性支出;
(三)根据会长的提名聘任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决定各专门、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立和调整;
(五)审议和决定各专门、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六)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七)讨论提出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
(八)审议通过本会秘书处、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内部工作规则和律师业务指引;
(九)决定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延期或提前举行。
(十)推选安徽省律师代表大会黄山地区的代表;授权会长办公会推选省级优秀律师或者先进工作者等荣誉人选和决定本级优秀律师或者先进工作者等荣誉人选;
(十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十二)审议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可以延期或提前举行,也可采用网络通讯方式召开。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及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与常务理事会议题有关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律师代表,经会长邀请或允许也可列席会议;
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人员受邀或经会长同意,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列席常务理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依据协会相关规则,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常务理事会由秘书处负责筹备,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五日前应书面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二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请假。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秘书处应当将与议题有关的材料发送全体常务理事。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常务理事出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需要审议的各项议题;
(三)议题提起人就该议题进行介绍或说明;
(四)常务理事就各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五)主持人主持对议题进行表决并宣布结果。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
(二)出席、缺席常务理事的姓名以及缺席事由;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讨论或通报事项的内容。
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决议结果持不同意见的常务理事可同时签署个人意见。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方式。必要时,理事会可以采取网络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以此方式表决的应当作好工作记录,保留相关凭证,经参会人员确认后交秘书处存档。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对重要事项应形成决议、决定。秘书处负责起草会议决议、决定,由会长签发。必要时,以本会名义下发本会有关机构或全体会员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表决同意后生效实施。本规则修改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