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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律师协会章程
来源:黄山市律师协会更新时间:2026/08/10 阅读次数: 67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会员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黄山市律师协会作用,促进黄山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黄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黄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黄山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本会英文名称HUANGSHAN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HSLA。本会住所设在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幢。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领悟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的决定性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规范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黄山市司法局,接受黄山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黄山市民政局,接受黄山市民政局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本会接受安徽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黄山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黄山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专业知识,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奖励和惩戒;

(五)受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六)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并组织考核;

(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研讨和对外交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

(八)宣传律师工作,促进律师事业发展;

(九)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与律师业发展相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律师参政议政;

(十)实施律师救助、同业互助,发展会员福利事业;

(十一)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开展公益性活动;

(十二)协调各区县律协联络组,指导推进县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工作;

(十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关于法制建设方面的建议;

(十四)办理安徽省律师协会、黄山市司法局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务;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本市辖区内取得安徽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以及本市辖区内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本市辖区内取得安徽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会员同时为安徽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黄山代表机构及代表,经批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黄山代表机构及代表等,受邀可以成为本会的特邀会员,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预备会员和特邀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义务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讨和经验交流等业务活动;

(四)使用本会的业务图书、资料,享受本会的福利、救助和有关保障;

(五)监督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七)享有受到行业处分申请复查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会的声誉;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和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照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预备会员承担除前款第(四)项规定之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讨和经验交流等业务活动;

(三)使用本会的业务图书、资料,享受本会的福利、救助和有关保障;

(四)监督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教育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本会的声誉;

(三)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五)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对实习律师加强管理;

(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代收个人会员会费;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的,本会应当视情节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个人会员是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组织的,本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若干名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不少于一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必要时,经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可增补或罢免个别理事。

理事会会议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不连选连任,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届副会长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和主持,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决策。会长办公会至少每月举行一次,本会监事长、秘书长等应当列席会长办公会。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处置突发事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以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不连选连任,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工作委员会,与本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同步设立。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任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本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副会长、会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监督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有权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监督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七)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列席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本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长不能列席会长办公会的,可以指派一名副监事长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副监事长按照监事会职责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举行,所作决议须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四)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完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等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律师行业规划、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若干专门、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下设的业务工作机构,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和业务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开展业务研究、培训、交流和指导等工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不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本会不设立地域性专业委员会,不在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终止,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具体人员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组成人员勤勉义务及罢免: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应当勤勉尽责、廉洁奉公,忠实履行义务,维护本会利益,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者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及所在执业机构利益。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应当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其监督。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理事、监事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可以罢免其职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对理事、监事会对监事职务的罢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黄山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由本会统一收取和按级分配使用管理。本会应当从会费中安排党的建设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黄山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并报黄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黄山市司法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黄山市司法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黄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黄山市司法局和黄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可以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7日黄山市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